行业政策|2024年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申报领域、要求、流程及报告编制要点!

2024-08-15



//01什么是中央预算内投资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安排的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作为政府投资的一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历来受关注。


//02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近年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持续增加。数据显示,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为6800亿元,较2018年增长约26.5%,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申报主体为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


//0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进行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专项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线上: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申报单位经互联网端口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属地发改部门,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并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库,逐级推送。

线下: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


//04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扶持资金流程

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资金拨付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财政部逐级下发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申报的主体层级不同,由相应层级的财政部门以实拨资金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或施工单位。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主要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根据拨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主要以实拨资金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拨付主要为实拨资金,由相应层级的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账户中。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方面,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至此,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这四种法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均有了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弥补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制度空白,与此前出台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一起,构建了以《政府投资条例》为龙头、以部门规章为配套、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05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范围

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范围包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玉米单产提升工程项目、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数字农业建设项目、 天然橡胶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农垦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等共计11项,项目储备工作内容详见。


//06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方式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同一投资专项采取两种及以上资金安排方式的,应当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根据不同安排方式规范项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时,具体到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因投资建设需要,项目由两个及以上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投资资金安排方式。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07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要求(项目重要性、项目所处阶段、项目领域)较高,申报时应选取相应领域内的重点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发达地区的补贴力度相对较小,因此申报时应尽量选择区域发展类的专项资金,如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向);

各专项申报时间较短,前后一周左右,需提早准备项目,提前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需准备好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证明。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投资计划绩效指标有一定要求,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应的绩效指标表认真完成,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成效;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当年使用结果与次年的投放额度紧密相关,各项目单位申报时应认真做好前期研究,保证资金的顺利支付,出现投资变动时应及时上报。


//08项目审核要点

项目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

项目是否重复申报。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

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原则上支持计划新开工、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

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09主要支持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财政资金,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八个方面的以下34个领域。


01粮食安全

1、产粮大县公共服务

支持范围:支持产粮大县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县级医院、中心镇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投资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各类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下同)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2、粮食仓储设施

支持范围: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中央储备棉糖仓储物流设施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超过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不超过100%,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不超过50%。


02能源安全

1、支撑性调节性煤电

支持范围:支持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一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项目须列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且能效、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西部、东北地区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23〕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2、农村电网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等农网薄弱地区电网改造,提升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消纳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汽车下乡。


03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1、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范围:支持符合规划布局的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等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电驱动、车用操作系统和固态电池及关键材料等攻关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2、新引擎新赛道

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项目

支持生物全链条技术产品创新和制造生产项目。

支持航空航天批量化低成本生产制造项目。支持北斗规模化应用项目。

支持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范与设备制造项目

支持OLED面板、Micro-LED器件和玻璃基板建设等新型显示领域重大项目。


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大规模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支持新建大型、超大型算力中心(需布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3、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保障

支持范围:支持国内紧缺金属、非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04城市基础设施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1、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支持范围: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2、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更新改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3、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

支持范围:支持老旧供水管网的诊断修复、更新改造工程,分区计量工程,压力调控工程,智能化监测调控工程。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4、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包括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5、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包括与小区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小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改造。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06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

1、铁路

支持范围: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2、公路

支持范围:支持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和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3、水运

支持范围:支持纳入《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的港口和航道项目,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相关港口和航道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4、机场

支持范围:支持运输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枢纽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支线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5、物流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保税仓储设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07社会事业

1、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本科高校学生宿舍、中央高校新校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和生活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2、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高水平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建设。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大城市加强医院建设。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3、文化旅游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陈展示设施。支持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及配套服务设施。支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智慧展示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开放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4、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健身步道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5、“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社区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项目。支持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托育服务体系等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6、其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殡仪馆、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烈士纪念设施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08其他重点领域

1、新疆西藏四省涉藏州县重大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支持列入“十四五”实施方案,存在投资缺口、有一定收益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1”项下录入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2、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支持范围:支持纳入试点城市有利于破除边境地区中心城镇发展瓶颈、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2”项下录入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3、中欧班列集结中心

支持范围: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临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边境口岸扩能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47个公路口岸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扩建等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京津冀协同发展

支持范围: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建设。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雄安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6、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支持范围:支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尾矿库治理项目等。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60%、80%。


7、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向支持比例:东、中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方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8、东北全面振兴

支持范围: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

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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