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逐步凸显,部分区域债务体量与经济财力不匹配、存量债务化解滞后、新增融资无序扩张等问题持续凸显。为系统性防范化解城投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投融资行为、推动城投平台市场化转型,国家自2023年起陆续出台以国办35号文为核心,多份配套补丁文件为支撑的全域、分层、长效化债政策体系。

整套政策以“化解存量、严控增量、分类管控、长效治理、平稳转型”为核心主线,通过多轮政策迭代优化,逐步实现化债区域扩容、期限延长、置换范围拓宽、监管纪律收紧、退出机制落地,形成了覆盖债务管控、项目投资、主体转型、风险监测、纪律约束的全链条治理框架,有效筑牢地方经济平稳运行的债务安全底线。

本轮城投化债政策呈现出“先立总纲、再细化落地、后动态优化、最后闭环收官”的清晰迭代路径。2023年9月出台的35号文作为本轮化债工作的顶层总纲,搭建了债务分类管理、存量化解、增量管控的基础制度框架。后续国家根据各地化债实操痛点、区域风险差异、市场流动性压力,陆续推出6份配套补丁文件:
47号文聚焦高风险重点省份投资管控,从项目端遏制债务新增;14号文扩围化债区域,实现风险治理全域覆盖;134号文延长化债周期、拓宽债务置换边界,破解非标、境外债化解难题;150号文明确城投平台市场化退出的硬性标准与时限;226号文收紧化债纪律,杜绝违规化债、虚假化债;99号文划定重点省份摘帽退出的量化指标与进度节点。系列政策层层补位、动态适配,构建出精细化、可落地、可考核的现代化债治理体系。

35号文全称为《关于金融机构支持融资平台化解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是本轮城投债务化解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奠定了后续所有化债政策的实施基调,核心围绕“定范围、分主体、化存量、控增量、建机制、强保障”六大维度落地。
1. 精准界定城投债务管控范围
文件明确纳入管控的融资平台债务范畴,涵盖平台各类贷款、债券、非标等市场化金融债务,同时精准厘清边界,将传统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兜底类债务剔除本次市场化化债范围,避免债务概念混淆,确保风险化解精准施策、靶向发力。
2. 三类主体差异化债务管控模式
按照平台职能、风险等级、区域属性,将市场主体划分为三类,实施差异化融资管控,杜绝“一刀切”治理:一是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核心任务为消化存量债务,禁止新增融资,仅可开展本金借新还旧操作,不得滚动计息新增债务;二是参照平台管理的地方国企,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内仅允许借新还旧,其余省份经省级政府审批同意后,可适度合规新增融资;三是普通市场化国企,完全自主开展融资活动,债务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自担盈亏。
3. 多元举措化解存量债务风险
为保障城投债务平稳兑付、杜绝区域性暴雷,文件推出一揽子流动性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债务重组、期限调整、债务置换等方式缓释到期压力;简化城投债券本金借新还旧审核流程,确保2025年前无大面积兑付违约风险;依托央行专项流动性工具、紧急贷款机制为高风险平台输血;鼓励优质低风险平台承接弱资质平台发债额度,优化区域债务结构,实现债务资源统筹调配。
4. 从严遏制债务无序增量
压实金融机构风控主体责任,严格收紧对各类融资平台的新增授信、贷款投放和债券融资,全面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行为,从资金源头遏制地方债务规模无序扩张,实现债务增长与区域经济财力、发展节奏相匹配。
5. 搭建长效风险治理机制
突破短期化债思维,构建常态化风控体系:建立全国融资平台统一查询系统,实现平台资质、债务数据公开可查;搭建常态化债务动态监测机制,实时跟踪债务规模、偿债压力变化;建立市场敏感型债务预警与应急处置预案,提前防范化解潜在风险。
6. 完善配套激励保障政策
优化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核销、转让相关政策,降低金融机构参与化债工作的成本压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债务重组、置换工作,全方位保障化债工作有序推进。

(一)国办〔2023〕47号文:重点省份项目投资管控细则
该文件是35号文在基建投资领域的专属落地细则,聚焦12个债务高风险重点省份,从项目源头管控新增债务,精准破解高风险区域基建无序扩张问题。划定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为重点管控省份。
核心管控要求:在区域债务风险降至中低水平前,严格严控市政、园区、交通、新基建、棚改等领域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清理在建项目,总投资完成率不足50%的项目原则上缓建或停建,进度达标但存在重大合规、资金问题的项目同步整改。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基础民生工程,以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防灾减灾工程可依规正常推进。
同时收紧项目审批权限,重点省份政府投资项目需经省级发改委审核、省政府同意,上报国家发改委提级论证,层层压实省级政府化债主体责任。该政策直接压降高风险区域无效基建投资,倒逼地方优化投资结构,引导企业转向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合规资金渠道,加速城投市场化转型。
(二)国办〔2024〕14号文:化债区域全域扩容补丁
针对35、47号文仅覆盖12个重点省份的局限性,14号文实现化债政策扩围,允许其余19个非重点省份自主筛选辖区内债务负担重、化债压力大的地级市,上报获批后可全面参照重点省份标准享受化债支持政策。
区域筛选核心评判标准以区域债务率、平台金融债务规模、债务占GDP比重为核心依据,不强制各省必须申报,坚持因地制宜、风险适配原则。该政策有效解决了非重点省份局部区域债务风险无人管控的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获批地市将同步执行严控新增项目、收紧融资的管控要求,对区域基建投资和城投流动性形成双向影响。
(三)银发〔2024〕134号文:化债周期延长+置换范围拓宽
作为35号文的重要优化补丁,该文件针对性解决前期化债周期紧张、高风险债务覆盖不全的实操难题,是市场化化债的关键优化政策。核心亮点为双重扩容:一是延长化债周期,将原2024年底的化债截止时间顺延至2027年6月,为地方预留充足的债务处置、资产盘活、转型缓冲时间;二是拓宽债务置换边界,将重点省份非持牌金融机构债务、非重点省份非标及非持牌机构债务(双非债务)纳入重组置换范围,仅排除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定融等违规融资。
同时规范境外债管理,禁止新增1年期以内短期境外债,允许通过境内债券借新还旧缓释跨境偿债压力;明确城投平台退出后,地方政府需对转型主体开展不少于1年的持续风险监测,严防转型后突发债务风险。
(四)银发〔2024〕150号文:城投平台市场化退出专项规范
该文件明确城投平台“清零转型”的硬性时间表与准入标准,标志着城投从“融资平台”向“市场化国企”全面转型进入倒计时。文件明确2027年6月末为全国融资平台全面退出最后时限,逾期未完成退出的,由省级政府统一认定处置。
平台退出需满足三大核心条件:一是本级隐性债务全部清零;二是存量金融债务需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逾期未反馈的债权人视为默认同意;三是完全剥离政府融资职能,转型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化主体或合规注销。同时严禁以退平台名义逃废债务、虚假化债,平台退出后需公开声明剥离政府融资属性,不再享受城投专项政策支持,新增融资完全遵循市场化规则。
(五)银发〔2024〕226号文:化债纪律收紧+非标置换提速
针对部分地区违规化债、变相摊派、非标债务化解滞后等乱象,226号文聚焦纪律约束与实操落地,筑牢化债合规底线。文件严格规范化债资金使用流程,严禁各类违规变相化债行为,确保所有化债操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同时进一步提速非标债务化解,明确2027年6月底前到期的双非债务、非标本金全部纳入置换重组范围,倒逼金融机构主动落实35号、134号文化债要求。核心打破传统“城投信仰”,要求金融机构对已退出平台的市场化国企一视同仁提供融资,不得依托政府信用背书,彻底推动投融资行为市场化、法治化。
(六)国办〔2024〕99号文:重点省份摘帽退出量化标准
该文件补齐了化债政策“只进不出”的短板,为高风险重点省份提供明确的摘帽退出路径,兼顾风险化解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文件规定每年3月底为固定申报窗口期,重点省份可依托上年度合规财务、债务数据,申请退出重点管控名单。
省份退出需满足两大核心量化指标:一是区域隐性债务率低于全国中低风险省份均值;二是金融债务规模占区域GDP比重低于10%,同时需具备独立常态化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划定清晰的平台压降进度节点:2025年一季度平台数量较2023年3月压降40%以上、2025年底压降75%以上、2026年底压降90%以上,2027年6月底实现融资平台全域清零。省份摘帽后,不再适用重点区域化债管控政策,债务完全按照市场化规则管理。

从35号文总纲到六大补丁文件的层层迭代,本轮化债政策构建了“总量可控、分类施策、区域适配、时序清晰、纪律严明、转型落地”的现代化债治理体系。短期来看,通过债务置换、周期延后、流动性支持,有效缓释了城投短期兑付压力,杜绝区域性债务风险爆发;中期通过严控新增项目、收紧融资管控,从源头遏制债务无序增长;长期通过平台清零、市场化转型、长效监测机制,彻底剥离政府隐性融资担保责任,理顺政企投融资边界。
对企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而言,整套政策既压实了各方风险责任,也明确了转型发展方向,推动地方投融资模式从“债务驱动”向“产业驱动、市场化运营”转型,为地方经济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债务安全屏障。